公屋爭產|議員收求助個案:戶主離世繼子換鎖趕後母 繼承權屬誰?一文看清公屋繼承與分戶規則

公屋爭產|議員收求助個案:戶主離世繼子換鎖趕後母 繼承權屬誰?一文看清公屋繼承與分戶規則

【公屋繼承/公屋分戶/公屋政策】立法會議員張培剛接獲公屋爭產個案:一名婦人丈夫離世後,繼子換鎖將她趕出家門,張議員收到救助後正協助事主申請「分戶」。戶主離世後究竟誰有資格繼承公屋?如陳女士的情況下,分戶申請又是否可行?一文拆解房屋署「批出新租約」政策、配偶繼承權、分戶條件及最新處理方法。

公屋爭產個案|丈夫離世後 繼子換鎖趕後母

立法會議員張培剛近日接獲一宗令人關注的公屋求助個案。

一名陳姓婦人的丈夫早前離世,戶籍上僅餘她與繼子兩人。昨晚她返回住所時,赫然發現門鎖已被更換,無法入內,被迫在公園徘徊一整夜,既無棲身之所,心情悲痛無助。

今早事主致電張培剛求助。了解情況後,張議員即時聯絡房屋署,希望協助陳女士申請分戶。由於申請流程需時,短期內無法解決住屋問題,張培剛於傍晚協助她入住向晴軒床位,提供暫時落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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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繼承規則|戶主離世後單位繼承權誰屬?

根據房屋署「批出新租約政策」,公屋戶主去世或遷出後,租約繼承有明確規定:

1. 配偶可無條件繼承

公屋戶主去世後,單位租約可無條件批予在單位內居住、且屬認可成員的戶主配偶。

換言之,配偶是唯一可「自動」繼承公屋租約的人,無需通過入息或資產審查。

2. 配偶以外的認可成員須通過審查

若戶籍內沒有在生配偶,租約可批予其他在單位內居住的認可成員(例如子女),但必須通過:

  •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入息及資產審查)
  • 住宅物業權審查

通過審查者方可繼續居住,並按結果釐定租金水平;未能通過則不符合繼承資格,須遷出單位。(房署分戶政策詳情:按此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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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作為戶主配偶 有權無條件繼承

陳女士是已故戶主的配偶,並為戶籍認可成員。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她有權無條件繼承單位租約。

繼子更換門鎖、拒絕她入內的行為,在法律及房屋署政策層面均缺乏理據。陳女士作為可無條件繼承租約的人,繼子無權剝奪其居住權利。

建議即時行動:陳女士應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按現行政策申請批出新租約,確立其作為新戶主的法律地位。

分戶可行性|陳女士能否申請分戶?

張培剛表示正積極協助陳女士進行分戶申請,按房委會現有機制,這方法亦可行。

分戶的一般條件

房屋署分戶政策訂明,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申請分戶,房屋署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分戶申請一般適用於:

  •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如受清拆或重建影響而與非直系親屬合住)
  • 自願合住戶及家庭組合住戶,須具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
  • 家庭問題亦是考慮因素(如離婚其中一方須遷出、家庭成員間存在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等,或居住環境擠迫等)
陳女士個案分析
有利因素包括:
1. 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不和:繼子換鎖將她趕出家門,明顯存在深層矛盾。但房署表明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2. 具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作為戶主配偶本有權繼承單位,卻被強行驅逐。

不過,分戶申請並非必然獲批。申請人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房屋署會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將二人分派至不同單位。
繼承 vs 分戶的取捨
相比分戶,陳女士以配偶身份直接繼承整份租約、成為新戶主,似乎更能保障權益。惟繼子同樣屬戶籍成員,擁有居住權。以二人目前關係,同住未必是最妥善安排。

網民反應:分戶比想像中艱難

  • 不少網民認為,按現行機制陳女士可直接繼承租約,但日後與繼子同住的關係尷尬與緊張仍是實際問題,「分戶」在現實中似乎是較理想的處理方法。
  • 同時亦有聲音指出,公屋資源緊絀,若能憑「換鎖」作為分戶理由,對正在輪候公屋的人士不公平,興建再多公屋也難以解決住屋問題。

  • 另有網民分享,即使親人患癌、區議員協助去信房署,分戶申請仍極為困難。
  • 個案中,繼子有否權更換門鎖,仍是最大爭議點,有待進一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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