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Cam直擊|大埔女子騎電動單車兼無戴頭盔勁猖獗 更「停唔切」撞到路人

大埔日前發生一宗公然於馬路踩電動單車的事件,駕駛者不但沒有配戴頭盔,更「停唔切」撞到路人!有車主在周三(4月23日),於網上社交平台發影片,指近日在大埔駕駛,發現有人騎電動單車行駛,甚至在後方載客兼無戴頭盔,引起大眾討論。

大埔女子騎電動單車兼無戴頭盔勁猖獗

網上有一則長約18秒的影片流傳,據影片所見,大埔寶鄉街一處日前有一名女子,在馬路上駕駛一輛電動單車,甚至在女子甚至後方載客,兩人亦未無配戴頭盔。

影片後段,女子騎電動單車衝紅燈,更撞到一名正在過馬路的婦人。不過女子並未有停下,而是快步立刻駛走;婦人見狀亦立即過馬路離開。影片完結。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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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又係電動單車出事

事件在網絡上掀起廣泛討論,不少網民對此表達強烈不滿,認為相關行為對馬路上的道路使用者構成安全威脅,「依段片可以告佢唔少野」、「仲要電動單車,報警唔知衰幾多條?」、「呢d情景國內最多,而家漸漸慢延落黎」、「電動單車係咪犯法?」、「報警啦,一陣撞死人」、「好彩阿姐夠硬淨」、「國內都無咁過分啦」、「寶鄉邨不意外...咁多內地落黎的人」、「內地人日常行為」、「報警拉人,好危險」、「俾我就媽叉佢啦」、「頭盔又冇,後尾仲有個細路...一陣又累死司機」、「犯法,報警」。


涉事地點為埔寶鄉街。涉事地點為埔寶鄉街。


使用電動單車是否犯法?

依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2(1)指,駕駛時沒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首次被定罪可被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第2次及其後再被定罪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條例指出,任何人「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最高5,000港元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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