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發生一宗警員擎槍事件,涉的士違規停泊遭截查。周一(5月12日)晚上11時41分,警方上水分區軍裝巡邏小隊在新運路附近巡邏時,發現一輛的士停泊於上水鐵路站外的雙黃線禁區,懷疑違反交通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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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拒截查連衝「4盞紅燈」逃走
警員隨即上前截查,不過的士司機當場拒絕合作,並立即驅車往元朗方向逃去,期間懷疑連衝「4盞紅燈」逃走,違反交通燈號駕駛。
其後,警員追截至上水天平路與龍琛路交界,將涉案的士截停,而的士亦未有按指示停下,警員向其發出口頭警告不果,遂擎槍戒備,的士方才停低。
76歲的士司機涉危駕等被捕
經警方初步調查,姓蘇、76歲男的士司機,涉嫌「危險駕駛」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被捕,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現交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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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危險駕駛?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顯然大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的乘客或司機本身造成受傷的危險,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司機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該方式駕駛汽車屬危險是顯然易見的,例如︰
不理會交通訊號的指示
不理會交通情況
不顧警方所設置的路障/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清楚指示
在下列情況下嚴重超速駕駛︰
沿路有多個以燈號控制的路口
沿路有多個急彎
沿路有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駛入
以下列方式「扒頭」︰
在有急彎的地方,越過雙白線「扒頭」
當對面行車線的車輛從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扒頭」
下列情況下衝紅燈︰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橫過馬路
其他車輛已停下,而來自其他方向的汽車正駛過道路交匯處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的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