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年齡為41歲的內地男子,昨日(7月24日)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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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年齡為41歲的內地男子,昨日(7月24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6個月。
警方接報一宗網上投資加密貨幣騙案
警方在2023年9月接獲一宗海外網上報案,報案人指懷疑早前於社交媒體平台墮入網上投資加密貨幣騙案。
他按指示交付款項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其後與騙徒失去聯絡,懷疑受騙。
一名內地男子涉嫌「洗黑錢」被捕
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接手調查案件後,拘捕一名案發時41歲的內地男子,涉嫌「洗黑錢」。
被捕人懷疑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涉嫌透過一個本地銀行戶口,於2023年5至7月期間協助清洗共434萬元的犯罪得益。
被告被判處監禁36個月
警方於徵詢法律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該名男子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
人員並就案件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增加百分之二十刑期。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36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
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
「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不論租、借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用途,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
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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