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炸彈」無處不在!周三(9月10日)清晨6時許,一名車主行駛至深水埗欽州街近黃金電腦商場附近時一個十字路口時,前方竟有一輛私家車公然違法,疑似危險駕駛。
深水埗「馬路炸彈」亂駛黃格來回穿梭
有車主在社交平台發帖文,題為「究竟1823告唔告得佢入?衰邊條?」,其後又附上一則約40多秒的車Cam影片,指遇到一名不守法司機。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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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倒車仲要漠視行人
據Cam主影片所見,當時正值汽車紅燈、行人過路燈綠燈,故有行人行經,而畫面左上角突然有一輛私家車倒後行駛,又不停在黃格來回穿梭疑似倒車。其間一名女子行經紅綠燈,該輛私家車不但沒有停止動作,更繼續保持倒車,非常危險。
最後該私家車一直後退至Cam主旁邊的位置,影片結束。Cam主又說「最後佢跟住我後面直去」。Cam主又表示已向相關部門舉報事件。
網民:而家啲人揸車真係勁
影片引起不少網民及車主討論,有人諷刺現在的司機不懂守則,亦有不少人指要盡快舉報,以免危害市民安全,「已經無得1823報了」、「而家啲人揸車真係黐X線」、「冇brake 燈」、「南無阿彌陀佛,應該可以告佢老謀。」、「只是不遵守交通標誌,罰錢無扣分」、「唔知衰幾多條,但告左先啦」、「兜個圈真係咁難?」、「條友揸車揸到好似係大陸咁,點揸都得」、「應該係可以告老不」、「有行人行過,直情係危險駕駛」、「呢啲咁嘅PK馬路炸彈,多謝片主舉報」、「應該可以做危駕」、「正常香港司機一定唔會咁做。」、「咁樣正常得一條罪,可以告危險駕駛」、「照報影住駕」、「偷雞偷到老馮咁,抵告」、「嘩,可以釘牌」。
司機或已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法庭可根據同一條例第 69(1) 條,取消罪成者的駕駛資格(停牌),並決定合適的停牌期。
至於危險駕駛,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危險駕駛的刑罰可分為三個類別,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