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多車多,電動單車等在道路上行走很易發生車禍。日前在一條繁忙馬路上,一輛送外賣的電動單車公然行汽車快線,其後不慎追尾撞的士,更連人帶車飛起,釀成意外。
電動單車馬路行快線送外賣追尾撞的士
相關的車Cam片全長約6秒,惟未知發生時間。片主以題為「你的外賣已在路上.....在馬路上」發帖文及影片。
從影片可見,事發地點為一條雙線行車通道,一輛電動單車正於右側快線行駛,但當時前方正收慢車速,電動單車收掣不及,撞上前方一輛紅色的士。電動單車「連人帶車」飛起,最後單車倒地,上面的司機跳起,並扶起單車。其後影片結束,未知後續如何。
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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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好彩唔係撞到人
不少網民看過片後,紛紛留下對電動單車在街上行走的看法,有人指幸好沒有傷及行人,亦有人指警方應該執法,「的士BB要唔要休返三個月?」、「黑心咁講,自己攞黎,抵呀」、「好彩唔係撞到人」、「,馬路如虎口!!」、「的士收番一千幾百先」、「電動單車牌又冇,仲係條馬路上面。大支野!」、「追尾?唔好諗住有得走」、「真心問,點賠,呢個情況」、「電動單車不值得同情,抵死」、「呢啲case 係咪食自己,俾單車撞冇保險賠。」、「電動單車無法無天」、「報警處理最實際」、「無駕車經驗就唔好踩正馬路中間啦,反應慢又無預判」、「電動單車無王管」、「又冇車牌又冇第三者責任保險學人哋揸出馬路,呢鋪真係送100次外賣都圍唔到皮」、「希望的士佬捉住佢收到錢先放佢走,收唔到錢一定要做良好市民報警」、「扮私家車行快線,早啲見閻王」。
本港使用電動單車或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相關法例,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如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等)不得在行車道、行人路或單車徑上使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運輸署指出,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亦不適合在人行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即使是短途代步或外送用途,若未獲認證或登記,使用者仍可能觸犯法例。
單車在馬路上使用亦受法例規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單車使用者在馬路上亦須遵守以下規定:
1. 騎乘行為相關罰則:
- 魯莽使用單車(第45條):首次定罪罰款港幣500元,再犯可罰款港幣1,000元及監禁3個月。
- 不小心使用單車(第46條):最高罰款港幣500元。
- 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騎乘(第47條):首次定罪罰款港幣500元,再犯者罰款港幣1,000元及監禁3個月。
2. 單車設備要求:
-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單車須配備有效制動系統(第87條),違者可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單車須裝有警報鐘(第88條),違者同樣可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3. 騎乘行為限制:
-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51條:不得在道路上載人,騎乘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住手柄,夜間或低能見度情況下,須在車頭展示白燈、車尾展示紅燈。違者可罰款港幣2,000元。
4. 行人路騎乘違規:
-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騎乘,或以危險方式騎乘,最高可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