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多車多,單車在道路上行走很容易發生意外。日前在一個繁忙路口,一輛電動單車疑似無視紅燈號誌,在路口高速直衝,撞倒一名正過馬路的單車友,導致對方倒地受傷。事發時路口交通燈清晰顯示紅燈,惟肇事電動單車未有停下,釀成意外。
電動單車衝紅燈直衝撞跌單車友
該車Cam片全長約34秒,發生於周二(6月3日),片主以題為「單車行馬路都要睇紅綠燈架。好彩人冇事」發文及影片。
從影片可見,事發地點為一個設有行人過路線的路口,燈光昏暗但交通燈清晰可見,事發時路口交通燈清晰顯示紅燈。本應停車的路上,電動單車無視紅燈號誌,在路口高速直衝,撞倒一名正過馬路的單車友。其後被撞單車友倒臥在路上,電動單車下車上前協助,場面驚險。
影片截圖:
網民批評兩人罔顧交通規則
有市民批評電動單車司機罔顧交通規則,危害他人安全,呼籲當局加強執法及監管電動單車的使用,有人亦以路權「兩雄相殘」來形容今次事件,「完全係冇王管!」、「單車L先治到單車L,非常治愈」、「呢條片好笑,為苦到痺嘅生存添加一點甜」、「緣份有時便是如此奇妙,要用幾多年才可以遇到咁嘅情況。」、「睇完條片忍唔住第一時間讚好」、「路權綠公仔過馬路係咪都要落車推?」、「電動無牌單車唔敢報警」、「兩個都唔守規矩」、「有架單車有摩打是否已經犯法」、「非常好的事故,雙方該會有所領悟,也是極佳的反面教材!」、「路權兩雄相殘」、「兩個都冇保險,super!」、「兩個都告衝紅燈」、「有質素既車cam片」、「《在燈位中遇到愛》」、「當路權遇著路權時」。
使用電動單車或已違反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法例。
單車在馬路上有何法例?
單車在馬路上亦有相關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5條,提及有關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46條提及有關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其最高罰則為500元;第47條提及有關在受到酒類或藥物影響下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元,再犯者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
而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7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須配備至少一個有效並能適當運作的制動系統。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第88條規定:每輛單車/三輪車必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違反此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51條述明,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違反此51條,可處罰款2,000元。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亦指出,任何人如「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