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張西望跟進|香港虐待動物有法例「嚴格規管」 陸偉雄:最高罰款20萬及監禁3年

近期《東張+》報道多宗有關虐待動物的資訊,實在令人痛心!其實香港虐待動物有法例「嚴格規管」,本網就虐待動物法例向大律師陸偉雄(陸大狀)查詢。


何謂「虐待動物」?

陸偉雄指,一般而言,「虐待動物」多被理解為主動對動物施暴,例如毆打或傷害。然而,法律所界定的虐待層面超過直接施暴,亦包括因疏忽或不當照顧而造成的傷害。

他向《東張+》記者介紹常見例子,包括飼養人未有按需要為動物提供足夠食物或飲水;忽視動物的生活環境,使其長期處於骯髒、不衛生或危害健康的情況;遺棄動物,任由其缺乏照料;以殘酷方式「玩弄」動物,例如倒吊、強迫其做出明顯不情願或危險的動作;讓動物承受過度勞役或不合理負荷等。

「虐待動物」多被理解為主動對動物施暴,例如毆打或傷害。

「虐待動物」多被理解為主動對動物施暴,例如毆打或傷害。


長期疏忽照顧可視為「虐待動物」

陸大狀又舉出本港發生的一宗案例,一名動物主人因長期疏忽照顧所飼養的動物,引起執法部門關注。該名主人未有為動物提供乾淨的環境,讓其大小便長期堆積,同時欠缺基本的食物與飲水供應。執法人員視上述情況為虐待動物的行為,並以「疏忽照顧」為由作出相應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法例亦規定動物主人有責任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與監管,以防止動物受到傷害。陸大狀表示,若主人未能履行此責任,即使由第三方造成的殘酷對待行為,也可能被視為經主人默許,從而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陸大狀)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及監禁3年

陸大狀解釋,在香港,任何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均受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所規管。根據該條例,凡人士以任何方式對動物施以殘酷對待,包括毆打、出腳踢、故意作出令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的行為,均屬違法。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屬相當嚴重的刑事責任。


去年494宗虐待動物舉報僅25宗獲定罪

此外,本港2025年全年共接獲494宗虐待動物舉報,當中25宗獲定罪。政府曾研究再修例加重罰則,又透露其中一個研究方向,是向動物負責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至於翻查資料,《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自2018年修訂後至今未有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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