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 | $2千住300呎公屋 相同租金中山可租千呎大單位 網民猶豫「輪流住」被批浪費公屋資源

濫用公屋 | $2千住300呎公屋 相同租金中山可租千呎大單位 網民猶豫「輪流住」被批浪費公屋資源

【公屋/中山/單位/濫用公屋/租樓/租屋】一名網民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中發帖,表示自己在香港有一個300呎的公屋單位,月租2,000元。

然而事主表示自己是在家工作,希望以相同租金,租住中山一個1,000呎的單位,但擔心香港公屋會被收回,遂詢問網民「請問點選擇?上去中山住3個星期,落香港住1星期,會唔會沒收公屋呢?」

網民:留番間公屋畀人 VS 試住一段時間

帖文曝光後,不少網民指事主如有租樓需要和能力,應把公屋單位讓給更有需要的人,亦有人指內地租金相宜,建議他先去試住,連公屋租金都可省卻,「一定收回公屋」、「你直程搬上去住啦,留番間公屋畀人啦」、「點解要兩邊住呢?因為上面平,又要租上面,但係又要keep住間公屋,有啲本末倒置喎你」、「要你去房署舉報㗎,咁可以知佢收唔收你間屋,又可能有3,000落袋」、「你直程搬上去住啦,留番間公屋畀人啦,無謂霸住間公屋,大把人仲等緊」、「試住一段時間了解吓先啦,同香港個生活唔係咁同,例如水喉水呀、水壓呀、電壓」、「之前有人出過po(帖文)話被人查到,收樓」、「直接搬上去住,慳番2,000,其實可以考慮搬去鶴崗,仲平」。

丟空單位屬濫用公屋

據房屋署資料,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

  • 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
  •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屋署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5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

  • 把單位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 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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