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 | 公屋戶放租單位另購物業逾10年 港男向房署舉報 一個原因失敗:話唔夠料查

濫用公屋 | 公屋戶放租單位另購物業逾10年 港男向房署舉報 一個原因失敗:話唔夠料查

【濫用公屋/舉報/房署/房屋署/單位】一名男網民在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中發帖,指知道有租戶成功申請公屋單位但沒有入住,反而收錢出租給朋友,自己再買樓自住,如此已10多年。

事主指已有齊對方資料,包括其姓名、電話、自置物業地址、公屋邨名,惟不知道公屋的樓層和門牌號,最終舉報失敗,「房署話唔夠料查,打電話去佢公屋房署管理處,都話冇樓層、門牌號係唔會查」。

惟他不忿對方經常自詡「房署都唔知」,只好把事件公開到社交群組,「唔關3,000元事,係濫用公屋戶主條友好臭寸」。

網民:個個叫房署查咪好唔得閒

帖文曝光後,不少網民卻認同房屋署的做法,指有太多人為了獎金胡亂舉報,「唔太信,有全部個人資料但冇門號會查唔到」、「個個都叫房署查,佢哋咪好唔得閒,點知係咪整蠱,冇齊料一律當吹水」、「原來咁嚴格,我見有好多人想賺嗰$,3000亂咁投訴人哋」、「好多人唔抵得人住公屋,就想搞人哋,咩資料都冇就報上去,又博吓有冇$3,000,講真佢哋邊會同你查,又唔知係咪流料」、「樓主你上到樓就冇咁大怨氣」、「連人哋地址、住邊都唔知,係咪聽番嚟㗎,資料唔齊,夠膽篤人背脊,就要問清楚,3,000蚊唔係咁易賺」、「樓主咁清楚,肯定識得嘅,咁大仇口」。

分租或轉租單位屬濫用公屋

據房屋署資料,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

  • 丟空單位(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 分租或轉租單位(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如聚賭、藏毒或藏有私煙等)
  •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營商、貨倉等)
  • 虛報資料(如入息、資產、婚姻或家庭狀況等)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屋署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因違反租約條款而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5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嚴重違反租約行為包括:

  • 把單位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 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
  • 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
「舉報濫用公屋獎」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資源的成效,房委會於2025年1月15日推出「舉報濫用公屋獎」計劃,除房委會/房屋署的直接僱員外,舉報人以實名提供真實確切資料令房屋署成功向濫用公屋單位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會獲獎勵金最高3,000元及感謝狀作為嘉許。

舉報濫用公屋途徑
  • 致電房屋委員會熱線2712 2712
  • 填交「舉報濫用公屋郵柬」 或 「舉報濫用公屋表格」【按此
  • 在網上填寫和遞交「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 通知屋邨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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