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分戶 | 母親離世 後父結新歡 網民嘆被趕走崩潰 代交租10多年想分戶:唔想再頂 分戶資格+安排

公屋分戶 | 母親離世 後父結新歡 網民嘆被趕走崩潰 代交租10多年想分戶:唔想再頂 分戶資格+安排

【公屋/分戶/離世/後父/另結新歡/網民/趕走/交租/租金】一名網民在「公屋討論區」中以匿名發帖,表示生父在其兒時就離世,母親後來再婚,現時年過65歲的後父便遷入公屋單位跟他們同住,並加入公屋戶籍。

事主指母親去世後,後父成為單位戶主,雙方本來協定由後父負責交租,事主負責水電煤、上網費和購買超市日用品,最初數年都相安無事。

後父另結新歡 事主被趕走

直至後父結識一名「癲女人」,甚至帶她回家住,就想趕事主出門,「日嘈夜嘈,打爛晒屋企啲嘢、掉我啲嘢,因為女人想帶啲細路過嚟住,所以想趕走我」。其指鄰居已嚇得多次報警,事件持續數年,期間雙方沒有再溝通。

直至現在後父跟該女子分手,卻拒絕交租或搬走,稱等房屋署來收樓,事主直言為此事「崩潰」,並詢問網民意見:

「集思廣益,呢10幾年已經頂咗好多次租,唔想再頂,我一早排單人公屋但仲未排到,求幫手,有咩方法可以同佢分戶?」

網民:儲定錢出去租屋

不少網民看到帖文後,建議事主儲錢搬出去住,或是向社工或區議員求助,「你就應該搵個人結婚,之後生三五個細路,吵死佢,你又有老公撐腰,唔使驚」、「你可以申請過渡性房屋,講情況話有住屋因難,可入住過渡性」、「1人單位玩計分,約60歲先會上到樓,你自己睇吓仲要忍幾耐,經濟許可就搬」、「又打大交又報晒警玩到咁大,係我就搵社工幫手。你後母識玩呀,入來先再帶屋企人來,然後趕你走再趕你爸走,獨濫公屋」、「你呢個狀況有冇同房署講過?搵社工同區議員,應該可以幫到你」、「佢唔交租你都唔好交任何費用,儲定錢出去租屋。過幾個月房署會收樓,你到時搬走唔好理佢」。

公屋分戶安排

據房委會分戶政策,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有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委會會按其特殊情況作出考慮,並在有需要時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即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而被安排或自選,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基於需要理由(例如住戶間出現糾紛、因增加家庭成員後引致擠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戶要求,房委會會優先考慮及處理他們的分戶申請,有關安排如下:

  1. 申請人無需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但申請分拆及要求編配另一間公屋單位的一方必須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
  2. 分戶申請如獲批准,分拆戶可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或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1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3. 原住戶及分拆戶仍須按正常程序在「富戶政策」下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包括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

此類分戶申請純屬自願。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如提出分戶要求,有關安排如下:

1. 除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外,住戶須符合下列條件:

  • 原住戶及分拆戶均須分別接受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共租住房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
  • 原住戶及分拆戶均須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 

2. 如雙方均通過上述審查,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如個案獲推薦,分拆戶將獲編配新界區的翻新公屋單位。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1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3. 在分拆戶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後,無論原住戶及分拆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他們均須每2年申報居住情況;及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和資產,包括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便釐定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由2023年10月起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須每2年向房委會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在申報表中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1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另外,亦須申報是否經常持續居住於公屋單位內及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

4. 如任何一方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或不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分戶申請將不獲考慮。如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一方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則可申請在新界寶田中轉房屋暫住。倘獲批准,暫住期不得超過1年,期間須繳交該單位的市值暫准證費。

5. 如分戶申請因未能符合分戶政策所訂定的資格準則而不獲批准,但有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以提供適當援助。

6. 若一方或雙方均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或不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住戶可撤回分戶申請,自行安排居所。

7. 房委會會按照現有的房屋資源及編配政策,按分拆戶的人數為該家庭另編配一個適合面積的居住單位;而原住戶的家庭成員人數低於最少居住人數規定,則須遷往一個適合面積的居住單位。

8. 如住戶在「屋邨管理扣分制」下已被扣分,在獲配額外公屋後,該有效分數將會計算入現時公屋單位戶主的一方,另一方則不會有任何積分。

【延伸閱讀】

離婚後因房署分戶申請未批續同住 男方苦等多時終得償獨居所願

舉報公屋 | 舉報鄰居內地伴侶藏公屋 房署一個理由不受理 港男失獎金失望被網民批黑心:有報應

港媽一家4口首派東涌公屋 夫家住市區 想加名變擠迫戶博分戶多間屋 附擠迫調遷及分戶資格+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