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分戶/離婚/除名/住戶/住屋/安排】一名女網民在Facebook群組「公屋討論區」中發帖,表示自己跟前夫育有一名18歲女兒和8歲兒子,一家4口本來同住公屋單位。
事主透露兩夫婦最近辦離婚手續,今年9月終取得「絕對離婚令」,她獲得兒子撫養權。前夫本來答應會除名搬走,讓他們三母子留在公屋居住,她亦已相約房屋署職員簽字,未料臨去前2天前夫突然反口、拒絕除名搬走,她便詢問網民「請問大家我可以點做先可以同他分戶?」
網民:好多離婚不離家
有網民看到帖文後,以自身經歷列出房屋署做法,亦有人著事主向相關部分查詢,「冇分戶,2個跟你只做除名,咁佢搬走咗未?我都搞緊,不過對方都仲叫合作!而家等佢住址證明就可除名。如果佢收入唔超,就可以3年內畀到1人單位佢!以上資料主任親口同我講!」、「去搵福利處社工,隨便搵啲嘢證明與前夫有衝突,譬如交租、煤氣費、口角等」、「建議你去辦事處,將你的情況講畀主任聽,可能你會得到一個很美滿的答案」、「佢唔簽名你冇嘢做,好多離婚不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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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一般來說,房屋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屋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
- 或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或戶籍內沒有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共住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 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寶田中轉房屋的1人單位;及
- 透過1人申請登記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3年為限。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配偶均各自獲判1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1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屋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
- 及「住宅物業權審查」,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1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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