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離婚 | 接內地妻兒來港 公屋男揭兒子非親生怒離婚 親戚:個細路唔似佢 網民憂事主被騙

公屋離婚 | 接內地妻兒來港 公屋男揭兒子非親生怒離婚 親戚:個細路唔似佢 網民憂事主被騙

【公屋/離婚/內地/住屋/安排】一名男網民在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中發帖,指身邊有一名男親戚在2年前迎娶一名內地女子,對方育有一名兒子。

揭兒子非親生怒離婚

他指親戚原以為妻子的「兒子」是自己親生,便申請讓他們來港,並跟他同住公屋,未料「兒子」在接受親子鑒定後,他才發現對方非自己親生,並決定跟妻子離婚。

發帖網民透露,親戚在數月前已為妻子加名到公屋單位,現在只希望盡快趕對方離開,並詢問網民:

「個女人未住夠7年,未攞到永久居民。如果離婚間屋會判畀邊個?謝謝解答。佢帶埋個女人同個細路出嚟同我哋食飯,我哋都覺得個細路唔似佢。」

網民:未問清楚就結婚

帖文曝光後,大多數網民指事主未有了解清楚女方就結婚,擔心他被對方欺騙,「當然係你親戚啦,未夠7年都唔會做到戶主,離咗婚更加冇居留權」、「有單程證就有居留權,坐夠7年先有3粒星咁解,個仔跟邊邊間屋畀邊個」、「未問清楚就結婚,咁佢都幾失策」、「有時係香港男人傻,唔深入了解,就信晒個大陸女人,咪畀人陰到囉!」、「大把內地女人有咗細路落嚟爭公屋,有單程證,細路未夠18歲,做好手續加名再離婚,個男人就冇得留低」、「小心女人去講同親戚假結婚,朋友就係咁畀人告,坐咗1.5年監,上訴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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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一般來說,房屋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屋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1.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
  2. 或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3. (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或戶籍內沒有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共住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1. 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寶田中轉房屋的1人單位;及
  2. 透過1人申請登記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3年為限。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配偶均各自獲判1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1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屋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1.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
  2. 及「住宅物業權審查」,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3.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1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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