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秋夜凌晨時分,元朗山下村一露天停車場有人非法燃放煙花,涉嫌放煙花的男子抱煙花箱欲逃走被居民截停及報案處理,5架停泊在該停車場的車輛有被煙花灼傷花痕。早前31歲男被告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非法放煙花及刑毀兩罪,被下令賠償共15,000港元。法院經考慮後,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2,000元。
31歲被告黃俊禮,昨承認在陸地上進行爆竹煙花表演而放爆竹煙花及刑事損壞兩罪。
![]()
村民聽到巨響發現事件
案情指,2025年10月7日中秋節,凌晨近1時,元朗山下村露天停車場停泊約20架車輛,當時有村民聽到巨響,其後發現被告在屋外放煙花。
村民遂見到被告蹲在煙花紙箱附近,上前拾起紙箱,聯同其他數人分別上車逃去,最終被告於100米外被村民截停,村民再報案處理。
![]()
被捕後警誡下承認犯案
被告被捕後警誡下承認犯案,表示經過元朗公園見有人售賣煙花,趁中秋佳節故買來到山下村燃放;他又在錄影會面指原為友人製造驚喜,加上賣家介紹山下村「安全無人」,故以300港元購買煙花到上址燃放,最終現場有5架停泊車輛受損,有灰、火灼的花痕。
此外,辯方指被告現深感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機會,辯方稱被告現於維修公司任職,月入約2萬港元,生活穩定,並因一時糊塗犯案,沒有考慮後果;又求情指被告為一名單親爸爸,需負責照顧家人,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經考慮,決定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2,000元。
案件編號:TMCC 203/2026
非法燃放或貯存煙花等可被罰款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所示,煙花爆竹均屬危險品,任何人非法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危險品,最高刑罰為監禁12個月及罰款20萬元。
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所指,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2,000元。